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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l3.060.30 Z64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1072-2018
代替 DB 32/ 1072-2007
太湖地区域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缸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恤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Taihu 缸ea
2018 - 05 - 18 发布 2018 - 06 - 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录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9936401 h 4
术语和定义... PAGEREF _Toc9936402 h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PAGEREF _Toc9936403 h 8
污染物监测要求... PAGEREF _Toc9936404 h 10
实施与监督... PAGEREF _Toc9936405 h 11
前言
为有效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提升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厅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2/1072-2007,与DB 32/1072-2007相比,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增加丹徒区作为本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地区分为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
和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一一取消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占比进行的分类:
一一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
一一提高了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限值:
一一提高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部分行业废水排放限值;
一一更新了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陆继来、邓延慧、龙珍、王菲、曹蕾。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太湖地区域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ßI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铝酸钱分光光度法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0 拧橡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 硫酸工业将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 发酵酒精和自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6 缤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腆化梆碱性高锤酸饵法
HJ/T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民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馆.中和滴定法
HJ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饵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
HJ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
HJ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铝酸续分光光度法
HJ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铝酸钱分光光度法
HJ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络酸盐法
HJ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太湖地区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深水区、高浮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3.2 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 first class and second class
protected areas of Taihu basin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包括太湖湖体、木渎等 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 48个镇(街道、开发区
等);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包括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依据苏政办发(2012)
221号划定。
3.3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Other areas of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包括太湖地区除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3.4 重点工业行业 key 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其中食品工业包括拧橡酸工业、味精工业、啤酒工业、淀粉工业、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3.5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 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6 现有企业 exisi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建设项目。
4.1 基本要求
4.1.1 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行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4.1.2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水污染物执行 GB 18918中一级A标准
4.1.3 重点工业行业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相应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制定行业标准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GB8978中一级标准。
4.2 标准值和执行时限
4.2.1 太湖流域一级、三级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 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新建企业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4.2.2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新建企业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表1 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项目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排放限值 |
40 |
3 (5) |
10 (12) |
0.3 |
汪, 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C时 |
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主 12'C时控制指标. |
|||
2、缆雄、麻纺、无机化学、磷肥、硫酸、造纸工业废水水温 12'C时 TN 仍按 10mg'L标准执行. |
4.2.3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接纳工业废水量大于实际处理水量 6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水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纳企业中最严的行业排放限值执行。
4.2.4 厂区排口出水达到 GB18918 一级 A 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其排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工程建设符合田2005要求时,可以以湿地的出口作为污水处理设施最终的排口进行水质达标检测。
4.2.5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的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的规定。其中,新建企业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类别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50 |
4 (6) |
12 (15) |
0.5 |
注s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12'C时的控制指标. |
4.2.6 重点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按照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行业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其中电镀工业和造纸工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水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 合废水的排放限值按照最严的排放限值执行。
4.3.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时,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市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 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换算公式
5.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直应设置排 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符合 HJ/T 91、HJ493和HJ 495的规定。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重点工业行业企业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4所列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
表3 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皿gIL
序号 |
工业行业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
l |
纺织工业 |
纺织染整工业 |
60 |
5 |
12 |
0.5 |
毛纺工业 |
60 |
5 |
15 |
0.5 |
||
缆丝工业 |
40 |
5 |
10 |
0.5 |
||
麻纺工业 |
60 |
5 |
10 |
0.5 |
||
2 |
化学工业 |
石油化学工业 |
50 |
5 |
15 |
0.5 |
合成氨工业 |
50 |
10 |
20 |
0.5 |
||
合成树脂工业 |
50 |
5 |
15 |
0.5 |
||
无机化学工业 |
40 |
5 |
10 |
0.5 |
||
磷肥工业 |
50 |
5 (10) |
10 (15) |
0.5 |
||
硝酸工业 |
50 |
s |
20 |
0.5 |
||
硫酸工业 |
50 |
5 |
10 |
0.5 |
||
袖墨工业 |
50 |
5 |
15 |
0.5 |
||
杂环类农药工业 |
80 |
5 |
15 |
0.5 |
||
其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60 |
5 |
15 |
0.5 |
||
3 |
造纸工业 |
制浆企业 |
80 |
5 |
10 |
0.5 |
制浆与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
60 |
5 |
10 |
0.5 |
||
造纸企业 |
50 |
5 |
10 |
0.5 |
||
4 |
钢铁工业 |
40 |
5 |
15 |
0.5 |
|
5 |
电镀工业 |
50 |
5 |
15 |
0.5 |
|
6 |
食品工业 |
60 |
5 |
15 |
0.5 |
|
注=括号内为磷酸镀和复泪肥行业. |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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